中共365足球网站官网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机关党委    来源:365足球网站官网    阅读: 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水利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负主体责任,驻局纪检组负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是党章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战略性意义。局党组和班子成员要认真领会和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切实把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党组及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党组及班子成员的重要工作,采取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做到局党组负总责,党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职”。
   
第四条    全力支持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是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局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要与驻局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密切配合,使“两个责任”形成强大合力。
   
第五条    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的建设和水利工作各个方面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切实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推进主体责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进程,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局党组和班子成员,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水利各项工作之中,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七条    局党组和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岗双责”。
   
第八条    局党组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持不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职责。要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水利局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
   
(一)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情况,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推动工作落实。
   
(二)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六)落实齐抓共管机制,督促各单位、科室充分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七)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
   
第九条    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主抓直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主持研究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工程亲自督办。
   
(二)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三)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从严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作风纪律教育,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及时开展内部谈话、谈心,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五)坚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和活动,签批有关重要文件材料。
   
(六)组织协调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听取汇报,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七)重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亲自阅批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既要抓好分管业务工作,也要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及时掌握分管单位、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检查、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年中、年终要分别向局党组、驻局纪检组报告本单位、科室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要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要按照局领导批示及时开展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科室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教育。


          第三章 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局党组明确一名党组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机关党委负责具体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二)每年召开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三)每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制定相关责任分工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细化成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责任领导和各单位、科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机制
   
(一)开展主题学习。将中央、省委、市委市纪委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和规定列入党员干部年度学习计划中,把廉政主题教育与业务学习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做到“一月一主题、一周一提醒”。
   
(二)开展警示教育。每年安排党员领导干部到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增强廉政意识。
   
(三)开展专题教育。每年邀请市纪委领导或专家做廉政或法制专题讲座,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开展纪律教育。对新录入人员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宣传各项工作纪律及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强调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等违纪违规行为惩处办法,增加纪律意识,打好廉政“预防针”。
    
第十四条 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动态排查廉政风险,制定完善针对性强可操作的防范措施。突出专项资金管理、各类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以及人、财、物管理、审批权力岗位的风险防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分为日常谈话、任前谈话、提醒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
对班子成员的日常谈话由党组书记负责。对各单位、科室负责人的日常谈话,由分管党风廉政工作和分管业务的党组成员共同负责。
    2.
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的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党风廉政工作的党组成员与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之间的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之间的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与单位、科室成员之间的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3.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对拟任的中层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分管党风廉政工作的党组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二)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如实反映。
   
(三)落实廉政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局党组酝酿干部换岗、提拔等事项时,首先考察干部的廉政情况。分管领导要向党组如实、全面介绍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廉政和作风有问题的干部,不得列入选用范围。进入考察程序后收到廉政问题反映的,应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在提交局党组讨论前,要征求驻局纪检组的意见,由驻局纪检组出具廉政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访办理案件查处机制
  
(一)局党组书记要重视、支持信访办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单位、科室发现干部违法违纪或者对水利部门声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线索,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局分管领导和驻局纪检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二)各单位、科室要按照局领导批示,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对话平台交办事项,尽量让群众满意。局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科室及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答复。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大力支持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科室,要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机制

   
(一)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重点内容,各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报告内容。
   
(二)局党组每年组织对各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评价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科室、先进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局党组每年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分析查找和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对照检查。局党组按规定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单位、科室向局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全力支持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局党组要把支持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为驻局纪检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班子成员要与驻局纪检组组长主动沟通,共同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党组要高度重视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对驻局纪检组反映在履行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局党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局党组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党组应如实向市委、市纪委报告: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的,或者长期失察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七)对分管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中央、省委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条 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不履行主体责任,有以上第十九条情形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依照相关党纪法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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