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清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2-18   作者:审批服务科    来源:365足球网站官网    阅读: 次   字体:【】【】【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经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2.市水利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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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

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第47号修改)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6〕95号)附件目录第2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003205546SP00400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令、第47号令修改)第十条: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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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附件2

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003205546SP00400

规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6〕95号)附件目录第22项。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003205546SP00400

规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主要理由: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6〕95号)附件目录第21项。

3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订)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003205546QT00100

规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6〕95号)附件目录第23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003205546SP00300

规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5〕95号)附件目录第24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5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初审
003205546QT00500

规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6〕95号)附件目录第25项。

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003205546SP00100

规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6〕95号)附件目录第26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003205546SP00100

规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滁政〔2016〕95号)附件目录第27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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