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清单的通告
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经市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2.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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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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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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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令、第47号令修改)第十条: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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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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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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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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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订)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规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规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
5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初审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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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规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规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