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我局公共服务清单已经市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市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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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市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1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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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
2 |
市级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信息服务 |
1.《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6-2018 年)>的通知》(水财务〔2016〕168 号)全文。
2.《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2〕412 号):由省水文局负责承担全省用水总量、水环境、农业灌溉水量取用水在线监测站建设。
3.《安徽省水文条例》:水文机构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提供监测资料。 |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
3 |
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
4 |
房屋白蚁防治服务★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0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2.《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当规范、齐全。对在包治期限内的白蚁防治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白蚁防治药剂,建立健全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药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在施药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药剂中毒事故和药剂污染环境。 |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
5 |
汛情通告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汛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4.《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汛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6 |
旱情通告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报作了明确规定。
4.《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告作了明确规定。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7 |
防汛预警信息发布 |
1.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厅〔2009〕22号)第二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洪涝(山洪)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发布预警息。
2.《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2.3 洪水灾害预警(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或流量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8 |
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五部分应急保障中宣传、培训和演习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9 |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发布 |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3.2.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10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
11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
12 |
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交流 |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
13 |
市级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 |
1.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2.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
14 |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
15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关于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
16 |
水土保持公告发布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 |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
1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法规及技术咨询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九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
18 |
水资源公报发布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
19 |
市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发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
20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
21 |
入河排污口同意设置公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
22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2条主要任务中第8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水政监察支队 |
23 |
内河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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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宣传咨询、信息公开、信访办理、突发应急以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等作为共性服务事项,不列入单位公共服务清单。
附件2
市水利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二、承办机构
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xy.ahsl.gov.cn),不需注册,不需输入密码,直接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电话:0550-3218052
2.市级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信息服务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6-2018 年)>的通知》(水财务〔2016〕168 号)全文。
2、《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2〕412 号):由省水文局负责承担全省用水总量、水环境、农业灌溉水量取用水在线监测站建设。
3、《安徽省水文条例》:水文机构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提供监测资料。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滁州水文水资源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电话:0550-3049627;
滁州水文水资源局,电话:0550-3028773.
3.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水资源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由市级核发的取水许可证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取水单位申请补办的文件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水务)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转给水资源管理相应部门具体办理,水资源管理相应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电话:0550-3218052。
4.房屋白蚁防治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0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2、《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当规范、齐全。对在包治期限内的白蚁防治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白蚁防治药剂,建立健全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药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在施药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药剂中毒事故和药剂污染环境。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三、服务对象
房屋建设单位、所有权人、使用人
四、申请条件
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城市房屋工程。
五、申报材料
1、白蚁防治申请表;
2、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工程底层平面图。
六、服务流程
1、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白蚁预防提供所需材料后直接办理。
2、白蚁灭治防治:报治→现场勘查→灭治防治施工。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电话:0550-3073832。5.汛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汛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4、《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汛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五、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2.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通告》。
六、服务时限
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0-3043260。
6.旱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4、《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抗旱应急响应
五、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抗旱应急响应;
2.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通告》。
六、服务时限
Ⅲ级以上抗旱应急响应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0-3043260。
7.防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厅〔2009〕22号)第二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洪涝(山洪)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或流量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承办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启动Ⅳ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五、服务流程
1、启动Ⅳ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2、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Ⅳ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0-3043260。
8.防汛抗旱应急应急保障宣传、培训
和演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五部分应急保障中宣传、培训和演习。
二、承办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定期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培训和演习、不定期开展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活动,确保人民生命曹财产安全。
五、服务流程
1、发布公告:根据年度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发布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公告。
2、开展演练:开展模拟汛情演练,提高人们避险水平。
六、服务时限
防汛抗旱应急培训和演习每年5月1日前完成,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活动不定期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0-3043260。
9.台风暴雨灾害预警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3.2.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承办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台风暴雨来临前
五、服务流程
发布预警信息:台风暴雨来临前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发布防汛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台风暴雨来临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50-3043260。
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四、服务条件
公布水利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情况
五、服务流程
1、省水利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关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后认定并进行公告。
2、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http://xy.ahsl.gov.cn)进行查询。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0550-3043247。
11.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
四、服务条件
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对水利建设与管理技术确有需求,并经过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推荐。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确定:
(1)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的实际需求;
(2)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确认和推荐。
2、服务活动实施:在计划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技术骨干开展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活动。
六、服务时限
一地一次服务时间为1至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电话:0550—3043247。
12、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交流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3.《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后,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电话:0550—3043247。
13.市级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2、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出后
五、服务流程
1、及时发布新技术、新设备推广材料;
2、组织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新技术、新设备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电话:0550-3043248。14.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电话:0550-3043248。 15.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关于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电话:0550-3043248。
16.水土保持公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后
五、服务流程
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后,及时公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电话:0550-3043248。1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法规及技术咨询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九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可通过通讯、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咨询;
2、接到咨询后即时反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电话:0550-3043248。
18.水资源公报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年度水资源公报编制完成后,及时公开发布。
五、服务流程
1、完成编制:按照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完成公报编制及修改完善工作。
2、公开发布:公报编制完成定稿后,公开发布到市水利局门户网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电话:0550—3049627
19.市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完成后
五、服务流程
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规定,完成通报编制后,及时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电话:0550—3049627。
20.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确定后
五、服务流程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确定后,及时公开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电话:0550—3049627。
21.入河排污口同意设置公告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同意设置排污口后
五、服务流程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后,及时予以公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电话:0550—3049627
22.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
“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水政监察支队牵头承办,有关科室配合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目的
对个人、法人、社会组织普及水法规,并接受有关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
五、服务流程
1、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制定水利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水法宣传教育计划;
2、组织市县水利(水务)局、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主动送法服务;
3、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并配合新闻媒体,开展水利普法宣传。
六、服务时限
每年3月22日为 “世界水日”,3月22日-27日为“中国水周”,3月22日-4月22日为“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按照制定的相应水利法规宣传方案和计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550-3043251;
市水政监察支队,电话:0550-3027056。
23.内河采砂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二、办理机构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确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之后,及时公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550-304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