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出台《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07   作者:杨帆    来源:市河长办    阅读: 次   字体:【】【】【

6月6日,滁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

滁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湖长制工作,先后在市级总河长第三次会议和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上讨论研究滁州市《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市委书记张祥安、市长许继伟亲自对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滁州市《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一是明确了滁州市湖长制基本要求。二是全面建立健全湖长体系,在市主要湖泊女山湖和跨省、跨市的高邮湖、高塘湖、天河湖、花园湖、七里湖等6个湖泊设置市级湖长,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在16个湖泊(包括市级6个湖泊和抹山湖、洋湖、沂湖、南湖、北湖、沙湖、明湖、皇庆湖、如意湖、菱溪湖10个湖泊),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湖长,分别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实现湖长制工作全覆盖。三是明确界定工作职责,要求各级湖长要在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湖长制工作,接受上级湖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治理管理工作任务,解决湖泊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等工作。四是全面落实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等主要任务。五是切实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加强考核问责、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滁州市《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还落实了市级6个湖泊湖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陆峰和李宝君担任,分解了湖长制工作任务部门责任,明确了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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